在近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一项裁决中,小组拒绝了原告Ziip Inc的请求,未命令转移有争议的域名“ziip.com”。原告是一家美国公司,专门销售用于面部美学治疗的电子设备。而被告是一位在美国的个人,自称专业域名商,从事相关领域的业务活动。
该争议域名于2000年被注册。而在投诉之时,该域名解析到一个网站,其上设有与原告行业相关的按点击付费广告链接,并且该域名标价68,000美元出售。
根据UDRP规定,原告需满足三大要求以胜诉:一、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二、被告对域名无合法权益;三、该域名已注册且正被恶意使用。
原告声称自2015年起就拥有“ZIIP”一词的商标权。然而,被告质疑了原告关于ZIIP商标注册所有权的声明,并对注册所有者与原告公司的身份提出疑问。尽管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完整,但小组发现,有争议的域名一直由被告控制,并且早在原告建立商标权之前,被告已在2012年和2013年将该域名挂牌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小组认为,使用有争议的域名进行PPC链接并不支持被告试图利用原告商标价值的推断。因此,小组作出结论,原告未能符合UDRP第三项要求,并据此拒绝转移有争议的域名。
这一决定再次凸显了仅拥有商标权并不意味着能够确保成功索回相同或相似域名的权利。特别是当有争议的域名在商标权确立前已被注册时,情况更是如此。同时,此案例也提醒我们,更新的Whois信息并不能完全证明所有权的变更,可能仅仅是其他因素引发的更新。因此,建议原告在提起投诉前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域名的所有权及历史背景,以便在Whois信息揭示胜诉机会不如预期时,能及时调整策略。同时,域名商也应慎重考虑是否使用代理服务,以避免不必要的UDRP投诉。